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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直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冀科政[2004]12号颁布时间:2004-06-16

     2004年6月16日 冀科政[2004]12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设区市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 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教[2003]68号)文件精神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省直转制科研机 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原享受公费医疗的驻石省直转制科研机构的离休人 员纳入省直公费医疗管理。驻外地省直转制科研机构的离休人员,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 理。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在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招待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医疗补助。其中提前 退休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 负担部分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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