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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
市政[1999]71号
颁布时间:1999-07-30
1999年7月30日 市政[1999]71号 市内四区及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安置补偿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中华北大街(兴凯路—和平西路)是我市城区重要的交通要道。中华北大 街、石岗大街与和平西路形成两个丁字路口,交通阻塞现象经常发生,道路功能已不适 应经济发展和交通需求。为改善该路段交通拥挤和市容市貌现况,市政府决定今年实施 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工程。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工程拆迁量大、工期要求紧,市政府要 求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安置补偿规定 中华北大街(兴凯路- 和平西路,以下简称“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是我市一项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至管理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拆迁细则》)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北大街的实际,就其综合改造安置 补偿工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拆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工程由石家庄人民政府 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 拆迁、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华北大街两侧综合改造拆迁红线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拆迁安置适用本规定。 三、综合改造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无偿收回,指挥部统一安排 使用。被拆迁单位外迁后,根据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由房屋所有人到市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被拆迁人应在限定时间内自行腾空房屋,交指挥部统一拆除。 五、被拆除的住宅房屋,按《拆迁细则》的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予以安置或向房屋 所有人作价补偿。 六、折迁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重置价评估后,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作价补偿;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实用性质的,按原使用性质对待。 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二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 补偿和安置;拆除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时间未超过二年的临时建筑,按其 重置价格的10%- 50%予以补偿。 八、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拆迁红线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等地上或地下管 线,均由各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拆迁或建设,拆迁或建设所需费用一律不予 补偿。 九、拆迁而引起变更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由租赁双方作相应修改,同时应到市 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中华北大街两侧的建设项目已规划给项目单位的,一律由用地单位负责道路规 划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费用。 十一、对按本规定予以合理安置、补偿而拒绝不搬迁的被拆迁人,按《石家庄市人 们政府关于中华北大街综合改造工程拆迁建设的通告》第六条规定,依法强行拆迁。 十二、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包括的特殊 事项由指挥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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