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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2000]23号颁布时间:2000-03-02

     2000年3月2日 市政[200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步伐,实现产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后 劲,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项目工 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项目工作责任制度 1、落实行政领导、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一是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的局长(主任)对本部门及其所属企业或单位的项目工作负责;各县(市) 区长对当地的项目工作负责。二是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项目工作负责。项目工作的 行政领导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部门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项目谋划开发、 调研、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项工作负责。 2、实行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项目工作目标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内容,实行“总量目标控制、项目动态管理”。具体项目可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年度工作目标必须完成。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目标为: (1)“十五”期间要确保全市开发和建设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高于全国同行 业水平的重点项目150项。其中,23个县(市)区各开发建设4个。1999年财 政收入2亿元以上的藁城市、辛集市、鹿泉市、正定县、郊区等5个县(市)区各开发 建设投资额3000万元至1亿元的3个,1亿元以上的1个;1999年财政收入低 于1亿元的赞皇、灵寿、行唐、元氏、高邑、深泽等6个县各开发投资额2000万元 至5000万元的3个,5000万元以上的1个;其余12个县(市)区开发建设投 资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3个,1亿元左右的1个。高新区开发建设20个, 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8个,1亿元至5亿元的5个,5—10亿元的5 个,10亿元左右的2个。市7个工业局各开发建设5个,其中投资额2000— 5000万元的3个,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1个,1亿元以上的1个。我市列 入省支柱性企业集团名单的企业各开发建设投资额1—2亿元以上的1个,2亿元以上 的1个;市属工业性企业集团各开发建设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1个,1亿元 以上的1个。另外,在全市工业系统中,要谋划、开发1个投资额在20亿元左右的重 大项目。上述项目,除市内四区可以是经营性非工业项目外,其它均为工业项目,而且 这些项目不包括工作量在“九五”基本完成而结转到“十五”收尾的项目。非工业系统 的各行主管部门,“十五”期间也要确保每个部门至少有2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的重大项目。此项工作的项目谋划情况和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各部门 于2000年5月底前报市计委。 (2)各县(市)区、各工业局、各大企业集团每年必须保证有1项以上在建或前 期重点项目。 各县(市)区、各部门每年9月份开始申报下一年度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由 市大项目办进行汇总和筛选,提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或市重点建设 领导小组确定。由市考核办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3、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加强项目谋划和开发工作。各级各部 门要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谋划项目、开发项目;各企业要有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机构, 专门从事项目谋划、建设及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加强对项目谋划建设的协调管理 1、市政府设立项目谋划专项基金。从2000年开始,从市重点建设资本金中每 年安排200万元项目开发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项目谋划和研究。该笔资金按基金方式 管理,项目落实后,由项目单位返还或作为政府资本金入股;项目不能落实的,作为风 险投入核消。该基金按1∶2的比例与县(市)区或企业自筹资金配套使用。经各企业 申报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项目谋划课题。该基金运作 程序,按市重点建设资本金的运作程序运作。 2、市政府成立项目谋划、协调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市计委建立项目库系统,为 项目谋划提供智力支撑,对谋划的项目进行储存、分类,搞好项目储备。 3、市财政要确保市级重点建设资本金足额筹措到位。市计委、财政局要按照规定 程序,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导向作用。 4、当年有无在建重点项目、有无前期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的多少及完成目标的 好坏,要作为各县(市)区、市直各工业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充分发挥企业在项目开发区中的主体作用 1、国有及国有近代股企业的法人代表为企业项目工作第一负责人,对企业技术创 新、技术进步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2、项目谋划、跑办和建设工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主要内容之一。改变现行 的项目有就考核,无项目就不考核的办法。对连续三年没有项目、没有投入的,按法定 程序免去企业法人代表及主管项目开发工作领导成员的职务。因项目投资造成企业资产 负责债率增加、经营利润减少,不影响对企业及其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规定,每年提取销售收入2%的科技开发费用,用 于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等项目建设,据实列支,不得挪作它用。高科技企业 可以提取销售收入的3%至6%。财政、审计和税务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 4、鼓励建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牵头组织成立我市高新技术成果认 定委员会。经其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 产权登记费;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排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 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免收组建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 除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我市项目的转让收益,在税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5、要按时完成年度目标的前期重点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得到国家级立项批复后,总投资在1—5亿 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奖励项目单位奖金1、2、3、万元; 在立项后一年内批复可研,并具备了开工条件,分别奖励项目单位奖金2、4、6、万 元。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取得阶段成果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以上奖金中, 项目负责人所得应不少于总奖金额的40%。奖金由项目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6、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工作中突出的项目单位,可酌情提取一定数额的奖金,在费 用中列支。 7、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凡按期竣工投产并按设计标准发挥效 益的,一般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多少确定奖金数额。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 奖金为1—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金为3—5万 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酌情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工期提前的,每提前一个月 加奖项目奖金额的10%,对年度投资亿元以上的续建项目或新开工项目,超额完成年 度投资计划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以上奖金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管理费或“其它”费 用中列支。 8、对项目单位的奖励实施一般每年上半年由市计委、大项目办组织,在项目或争 取资金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计委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审验、 考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或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努力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各有关综合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项目工作,在项目单位报齐 必要的文件后,7日内必须给予正式、明确的批复或答复。 2、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项目单位收费。 3、对项目单位乱收费或对项目单位的有关审批事宜故意拖延不办的,要进行通报 批评并公开曝光。对借审批、审报项目有关手续时机,收受礼品和钱物的,由纪检监察 机关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被市政府授予重点建设工作先进个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时具备评优资格的, 由市人事局根据情况提高本单位优秀公务员所占比例。连续三年被市政府授予重点建设 工作先进个人的工作人员上调一级工资。 5、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帮助项目单位妥善解决拆迁、征地、治安等方面的问题,且 不准向项目单位额外收取费用。 6、加强项目调度和检查、督查。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立市”项 目,每年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并由主管市长每季调度一次。 市计委、大项目办要加强对列入考核内容的重点项目的协调、调度,每月调度一次。各 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加强对责任范围内项目的协调、调度,并按时填报工作进展和项 目进度情况报表。 7、市计委、经贸委对全市有关部门设立的规划发展处和发展计划处负有业务指导 的责任。上述处室对市计委、经贸委布置的任务有义务完成。年度考核中,各部门对上 述处室的评价,要征求市计委和经贸委的意见。 8、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实施办法。我市 现行的有关项目工作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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