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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83号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石政办发[200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切实维护城镇房屋拆 迁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城镇房屋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的工作。它既是实施旧城改造,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城市面貌的重要 手段,又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有效途径。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不 仅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也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始终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正确处理好城 市建设与保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 群众的收入状况等因素,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保证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坚决制止 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严禁以牺牲被拆迁 人的利益搞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切实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各县(市)、 区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认真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省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 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园林、水利 等涉及旧城区拆迁改造的部门,要把下年度拆迁计划(包括拆迁项目的性质如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市政道路交通项目、危陋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 廉租房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汇总后,由 市政府报省级管理部门审批。对于今年8月份以后拟启动的拆迁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把 拆迁计划(包括拆迁项目的性质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市政 道路交通项目、危陋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报市建设 局,市建设局统一汇总后,由市政府报省级管理部门批准后下发执行。严格控制启动新 的拆迁项目,确保今年我市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对 拆迁规模总量的调控,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坚决纠正城 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除保证能源、 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遗留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各县(市)、区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305号)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尽快制 订和完善各种配套文件。对与国务院《城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 订。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 细规划,拆迁手续不完备、拆迁补偿资金及项目建设准备金不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不合理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所有的拆迁项目,无论是公益性项目或经营性项目、招商 引资项目或自拆自建项目,凡涉及补偿安置的,必须办理拆迁许可证。同时,要保证拆 迁补偿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按要求设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按时足额补偿给被 拆迁人。任何单位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未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 金来源。拆迁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要规范管理程序,房 屋拆迁补偿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拆迁管理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有关规定,以 房地产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其拆迁补偿标准, 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活动。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 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安置补偿标准。强制拆迁必须依法进行。要加强对拆迁估价的 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实施意见》以及《石家庄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选择拆迁估价机构实施程序》的要求,选 择拆迁估价机构,规范拆迁估价机构的拆迁估价活动。所有的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 的权限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听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程序,对达不 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 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调解、行政裁决、听证、强制拆迁等程序。政府投资建设 的工程也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拆迁行为。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 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与政府及政府部门 脱钩。政府及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 “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 变。 市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按资质管理标准审批拆迁单位 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所有的拆除项目工程,都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施工单位拆除。凡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的,不得承担拆迁业务。要严格 规范拆迁委托行为,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 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拆迁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禁止采取拆迁 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要加强拆除工程的安全检查,确保拆除施工安全。 各县(市)、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 其依法拆迁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 被拆迁居民搬迁。 五、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拆迁信访工 作责任制,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 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 要求,不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对 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阻挠合法拆迁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 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拆迁信访稳定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充 分调动信访、公安、办事处、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上下联动,积极 做好工作。特别是要克服只顾发展经济,对建设项目疏于管理,出现问题一推了之的思 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依法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实行一岗双责,明确一名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 建设部门是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信访办公室要耐心接待信访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 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对群众的正常要求,要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 对个别人的无理上访,也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要加强对产权调换用房建设资金 的监管力度,产权调换用房没有建成且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不予批准其新的项目开工 建设。 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和解答群众提出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方面的问题。对房屋 的使用性质有争议的,按规定给予答复。拆迁完毕后,产权调换用房未经拆迁管理部门 和被拆迁人同意,市规划局不得批准变更设计。 国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合法性进行解释。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有 争议或不明确的,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 统一由市国土局做出书面认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项目的立项和投资情况。对产权调换用房超期没有建成且建 设资金不到位的,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建设部门不再批准该公司或与该公司法人 为相同法人的其它公司启动新的建设项目。 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的,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认定,并就房改等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教育部门要妥善解决好被拆迁户的子女入学问题,按照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关规 定,及时安排被迁居民的子女按时入学、转学。 公安部门要依法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拆迁现场秩序。对发生野蛮拆迁、违法拆迁现 象的,要依法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个别人恶意串通,阻挠拆迁工作, 涉及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要坚决给予制止,特别是对于堵塞交通,冲击政府办公 机关,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 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全市范围内的拆迁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对查出的问题, 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限期加以解决。要明确一 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协调各方力量,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彻底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年底前,市内五区要重点解决一批遗 留问题,其他县(市)、区也要抓紧解决各种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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