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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冀政[2002]1号
颁布时间:2002-01-25
2002年1月25日 冀政[200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发布以来, 我省造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发展较快。截止2000年底,全省有林地面积达到 5483万亩,林木蓄积793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19.48%。林业的发展对 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降低洪涝灾害损失,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 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省林业建设还存在资源总量少、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 低、绿化任务艰巨、资金投入不足、产业化程度低等问题,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调动全省人民造林绿化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动员全 社会力量加快林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造林绿化目标 1、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以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 业体系为目标,以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以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 林业政策为保障,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分类经营、分区突破,进一步加快造 林绿化进程,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2、全省分阶段造林绿化目标调整为:2005年有林地面积达到6500万亩, 林木蓄积达到l 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23%,“十五”期间每年新增有林地面积 不低于200万亩;2015年有林地面积达到7900万亩,林木蓄积达到1.5亿立 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28%;到2030年有林地面积达到8500万亩以上,森林 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30%以上。分区域森林覆盖率目标调整为:山区、丘陵和承德坝 上、张家口坝上、平原分别不低于50%、30%、20%、12%。城镇建成区的绿 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二、分类经营、分区突破 3、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的不同,对森林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以 生产木材、果品、薪柴为主要目的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在资金、信贷、技术、信息、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以国 土保安、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其营造费用列 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国防林、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林、自然保护区林、坝上防风固沙林、山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 持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城镇周围防护林主干林带是我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4、根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的不同,将全省分为坝上风沙治理区、冀西北及 燕山山地水源保护区、太行山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区和平原高效林业建设区四个类型区域。 针对各区特点,确定治理方向、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治理模式和实现途径,分别进行 综合治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造林绿化目标和分类经营、分区突破 原则,完善和修订各自的植树造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铁路、公路、 城建、水利、矿山、农垦等部门编制的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三、稳定和完善林业政策,活化造林、营林机制 5、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原则上不再变动;责任山已经完成绿化或正在 按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也不再变动;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者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 应当续签合同,延长承包期;对已承包到期的经济林,要严格落实土地延包30年不变 的政策;对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或承包合同到期原经营者不愿继续承 包经营的林地,由原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发包或拍卖。对原经营者营造的林木应给予 合理补偿,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6、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林业开发,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进程。经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拍卖集体所有的森林、 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将其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 出资、合作条件。最长期限可以达到50年。原林地承包经营者可以转让自己经营的森 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减去承包经营者承包管理的期 限。集体经济组织拍卖或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确定基数,竞标拍卖或转让的办法。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可以拍卖或转让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 木、林地使用权。经铁路、交通、水利、农垦等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铁路、公路、河流干渠、水库管理单位和国有农牧场可以拍卖、 租赁或转让其所管理范围内林木和绿化用地的使用权。 7、集体或者个人购买或租赁林地、绿化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林业生产的,集体 或者个人对营造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对营造林木后新形成的耕地、草场优先享 有使用权。营造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林木采伐,享受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营造用材林的,在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内,自主确定采伐年限 和采伐方式,但必须持有合法的采伐许可证。 8、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造林的,完成承包造林任务后, 集体或者个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或者无力继续经营的,可以自主组织造林营林联合体、 股份合作社等,实行股份制经营。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出资收购 集体或个人营造的林木,委托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也可以部分收购,实行国家、集 体、个人股份制经营,把国家投入资金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按 照国家政策规定,股份制经营中的国家投资所得收益纳入同级财政收入,用于植树造林 支出。 9、退耕还林要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稳定已经建立的家庭承包关系,实 行“谁承包、谁还林、谁受益、谁拥有林权”的政策。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草)规划退 耕还林的,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0〕24号)规定的各项政策;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由县级人民政 府负责规划安排,2010年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安排好退耕还林群众 的生产生活。 10、国家重点造林工程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 理制和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提高造林面积核实率和造林保存率。工程造林可以实行 项目资金报帐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 11、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河流干渠每侧应栽植宽度5—10米的绿化带,有条 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道路每侧应栽植宽度3—5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 地区可加宽到5米以上。新建工矿区和城镇生活小区规划的绿化面积应不低于工矿区和 生活小区规划面积的35%。新建工程的绿化应当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 步验收,绿化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已有工程在原已绿化的基础上,参照上述标准提 高绿化质量。铁路、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铁路、公路、河流干渠占地范国 内的绿化任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铁路、公路、河流干渠占地范围外的绿化带 建设任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工矿区和城镇生活小区的绿化任务,工矿区和生活小 区建设单位以及城镇的机关、学校等单位是城镇绿化的责任单位。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 责任单位的年度造林计划,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 达,由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12、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继续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认真履行植树义务。鼓 励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营造各种类型的纪念林。 在国有林地上建立百亩以上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可以对义务植树形成的森林资源资产 享有部分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在营造的林地内进行部分房 屋、娱乐、休闲设施建设。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或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和谎报虚报绿化成绩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按规定收缴绿化费,统 一组织造林。 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13、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纳入调整大农业产业结构的总体布局, 合理安排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比例。坝上风沙治理区林牧并重,实行禁垦限牧, 退耕还林(草),扩大林草植被,防止土地沙漠化。冀西北及燕山水源涵养区和太行山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区以林为主,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大力营造水源涵养和 水土保持防护林,适当发展饲料林,采取退耕还林(草)、死封死禁、轮封轮牧、舍饲 圈养、控制散放等措施,制止毁林开垦,合理发展农业和畜牧业。平原和沿海地区以农 为主,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以路渠绿化和城镇周围绿化为骨架,大力营造农田防护林网, 鼓励农民在适宜地区重点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和名优经济林基地,通过改变种植业结构, 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14、按照分类经营、分区突破的原则和市场需求,合理调整林种、树种、品种结 构,实现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 不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40%。其他林种的比例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商品 用材林以速生、丰产、优质、高效为目标,科学确定栽植树种、造林模式和林木采伐期; 薪炭林和饲料林要按照农民群众烧柴和发展养殖业的需要进行合理布局。经济林要按照 市场需求,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尽快形成主导产品和特色产业。 在稳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注重产品提质增效,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制定和推 广经济林管理标准和主要产品质量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追求最大经济效益。 15、运用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支撑力大、关联度高、带动力强 的林果产品贮藏加工业、木材加工业、森林旅游业、林木种苗业和野生动物养殖业的龙 头企业群体,推广公司(企业)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经营形式,带动林业产业结构调 整和升级,形成规模化生产,市场化经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商品流通规律,加强林 果产品市场建设和调控,在建设和完善产地市场的同时,有重点地建设区域性交易市场。 大力发展产销直挂、连锁经营、网上交易等新型营销方式,积极培育农民经纪人,发展 代理商、批发商等中介组织,扩展销售渠道,促进产品销售。 五、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16、对林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科研和推广课题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围绕良种工程、 生态林业工程、提质增效工程、设施栽培工程、森林保护工程、林业信息工程等重点课 题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联合攻关。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和普及先进 技术和实用技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先进技术在适宜地区覆盖率和科技进步对林业 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组织开展林业基础性研究和适用技术研究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组 织开展林业与经济、林业与生态、林业与社会等社会林业的研究,唤起全社会对林业建 设的重视。 17、鼓励和支持林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民营林业科技企业和高新 技术企业,推行林业技术资本化和林业科研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林 业技术成果持有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 成果价值及分配方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 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执行。林业科技人员业余 兼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单位技术权益的根据与单 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各自的分配比例。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林业生产一线进行技术服务 和技术承包的,可以从所获收益中提取30%一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 务和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18、对长期在县级以下林业单位从事林业科技推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安排指标,注重工作实效,适当放宽学历、外语水平等评定条 件。在选拔推荐享受国家和省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中青年专家和科技人才时,优先考 虑林业生产一线的科技人员。对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20年 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林业科技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颁发林业科技推 广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为林业发展创造稳定宽松的外部环境 19、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对林业用地和森林覆盖率目标 要求进行统筹考虑,并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国 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 记。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完成退耕还林的,收回土地所有证和使用证,核发林 权证。2003年底前,统一组织完成一次林权证登记和复核验证工作,结合林权证登 记,把森林类型划分落实到山头地块,为国家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做好准备。 20、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林木蓄积的过量消耗。要积极调处林权纠纷,保护群众植 树造林的积极性和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保护承包造林大户的合法权益, 千方百计地为他们解决林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林业单位的经营性质和隶 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国有林业单位的经营面积和界线,侵占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利用森林资源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在林业执法过程中要切实维护林 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林业等执法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律 法规规定,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 植物、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和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林业 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 森林资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 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都要安排 一定比例用于林业建设投入。国家和省下拨的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 按时足额到位,国家和省的重点林业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落实。 要切实加强林业建设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对造林绿化、中幼龄 林抚育、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多种经营、林果产品贮藏加工、产业化经营等项 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要对其进行长期贷款扶持,原则上3—5年,最长 可延长到7年,各级政府也可以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22、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0.1元的标准,石油生产企业按吨油1元的标准,非 金属矿石和有色金属矿石企业按吨矿石0. 1元的标准分别提取育林费,用于本系统或 本单位植树造林。大中型水库结合工程管理和保护的需要,从收取的水费中安排相应的 资金在库区范围内搞绿化。 23、落实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经济林产品征收农业税或征 收农业特产税,不得既征农业税又征农业特产税;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对改劣换优 的经济林3—5年内按规定免征税费;对国有林业单位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 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对国有林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和林业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水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 园艺产品、原木、荆条和其他林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调整为8%。城镇下岗职工到农 村开发林业生产的,同时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七、加强对林业建设的组织领导 24、继续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绿化目标责任制。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 年初与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绿化目标责任状,年终组织检查验收,把绿 化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行政领导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林业、 水利、交通、城建、农垦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部门 和单位造林绿化责任制,把部门和单位造林绿化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列入部门领导考评的 重要内容。继续推行领导办绿化点制度,对领导绿化点进行挂牌或竖立标志,加大投入, 办成造林绿化的示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林业行政管理机构、林业执法机构和林 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建设,为加快林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要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监 测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 媒体要加大对林业建设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林业建设的良好 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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