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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秦政[2002]65号颁布时间:2002-06-06

     2002年6月6日 秦政[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县(区)分配关系,完善我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 调控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省政府《关于改 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和《改革和完善市以下财 政体制的意见》,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市与县(区)分 税制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 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促进区域 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特别是随着加入世贸组 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办法的改革势在必 行。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实 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配合中央出台的所得税分税改革,我省针对原分税制体制与 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较大差距,分税不彻底,形式不统一等问题,决定与所得税 分税改革同步进行包括所得税在内的“四税”(“四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下同)分享改革,按照中央、省政府统一要求和部署,市政府决定重 新确定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及指导思想 改革和完善市对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坚持了中央、省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即: 一是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收入划分逐步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改变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 二是保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各县区既得利益。县(区)上划省、 市的收入基数定额返还各县(区)。 三是健全各级收入体系。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保持 市级既有的调控能力和市以下各级必要的自我保障与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市以下各级培 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是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则上按 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确定我市分税制财政 体制的指导思想是:在确保各级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本着“理顺关系,着眼发展”及 “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解决市与区级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晰,入库级次 界定不清,收入混库等问题,按照“大面平稳,局部理顺,重点解决”的思路,使目前 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和规范。 三、改革和完善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央、省分税改革后 规定的收入范围,划分市、县(区)收入范围,同时,市、县(区)政府职责权限与支 出责任划分暂不做变动。 (一)按中央、省分税制改革的规定,中央、省级的固定收入为: 1、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 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 收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 分,作为省级收入。 (二)市对县(区)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首先市本级集中港务局、热电厂、渤海铝业、华北电力集团秦分公司、耀华及北方 玻璃集团、金海粮油、华联商城七户中央、省下划企业和市属大型企业的“四税”;市 及三个城市区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契税,市及海港区房产税、房产契税作 为市级固定收入;纳入所得税分享范围的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市的收入部分,作为市级收入。在此前提下,市对县、四个区(山、 北两区及两个开发区,下同)及海港区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 1、对县和四个区的财政体制 不再重新划分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基本上按省对市方案的分享比例,同比例上缴 省,其余留用,市不再集中。 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县(区) 分享15%。 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省分享10%,县(区)分享90%。 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 享25%,县(区)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县 (区)分享20%。 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2 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县(区)分享35%;2003年,中央 分享60%,省分享10%,县(区)分享30%。 将省下划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0%部分)作为县(区)固定收入,以2001年 实现收入省分成部分为基数,由县(区)定额上解。 其他各项收入仍维持原体制不变。 2、市对海港区财政体制 (1)、将市本级及海港区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作为区级固定收入。 (2)、将增值税(15%部分)、营业税(90%部分)、企业所得税(200 2年25%部分,2003年20%部分)、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 (2002年35%部分,2003年30%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作为市 与区共享收入。分享比例是: 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市分享10%,区分享5%。 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市分享65%,区分享25%。 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2002年,市分享16%,区分享 9%;2003年,市分享13%、区分享7%。 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200 2年,市分享20%,区分享15%;2003年,市分享18%,区分享1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属地征收,分享比例待定。 (3)、海港区范围内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2001年市级、海港区实际入库数 分别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即:市级85%,海港区15%,作为以后年度市级与海港区 的分享比例,分级入库。 (4)、将省下划的城镇土地税(50%部分)作为区级固定收入。以2001年 实现收入省分成部分为基数,由区定额上解。 (5)、除上述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仍按原体制划分,暂不做调整。 (三)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各县(区)净上划中央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以 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2001年实际收入以及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与地方 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县(区)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各县(区)上划中 央的所得税减去中央下划的所得税),并以此数额为基数,每年定额返还。 2、省对各县(区)“四税”的税收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 2001年实际收入以及“四税”分享改革后省和县(区)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 1年各县(区)净上划省的“四税”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省对各县(区) “四税”返还基数。 3、市对海港区的税收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按照2001年税收实 际入库数以及分享改革后市与区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区净上划市收入数额, 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市对区返还基数。 4、对市开发区、山开发区区内注册、区外办厂企业实现的税收,按照税收征管法 “属地纳税”的原则,以后年度由所辖区征收,同时,以2001年企业上缴收入为基 数,在“十五”期间保两个开发区的既得利益。 5、2001年后企业整体搬迁,改变属地(我市范围内),以该企业上年上缴收 入为基数,保该企业原所属地既得利益。 (四)增量的分配 1、2002年以后,中央集中的增量,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2、省集中各县(区)“四税”收入的增量,50%按比例返还各县(区),另5 0%用于全省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补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用于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3、市集中海港区税收的增量,50%部分返还海港区,其余50%部分用于一般 性转移支付。 (五)、此财政体制改革方案在“十五”期间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 实施。 四、改革和完善市与县(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 按照中央规定,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 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改革后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 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 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 或混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所在县(区)税收返还。新体制实行后,如果某县 (区)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市财政相应扣减该县(区) 的税收返还基数。如果某县(区)以后年度的“四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 额,市财政相应扣减对该县(区)的“四税”税收返还基数。 (四)各县(区)要对县(区)以下财政体制进行配套改革。分类制定乡(镇)财 政体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 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强、财 政收入规模较大、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乡(镇),实行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府职能 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对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规模小、人均财力水平低的乡(镇), 实行县级收支统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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