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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发[2004]26号
颁布时间:2004-04-24
2004年4月24日 石政发[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望遵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为全市人民创造更加清新优美的环境,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 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统 筹兼顾、强力推进”的原则,以治理煤烟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为重点,进 一步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监控能力,增加环保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实现大气环境 质量的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录 2004年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确保实现230天;空气综合污染指数比上年下降 10%。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煤炭管制,推广优质低硫煤 市发改委、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优质煤炭资源的协调调度工作,将300万吨优 质低硫煤炭推广任务分解到各用煤大户和周边县(市)、区,年内确保石家庄热电厂、 东方热电集团、石家庄焦化厂、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燃煤大户推广使用含硫量小 于0.6%的优质煤炭的比例不少于40%,市内其它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优质低硫煤炭; 会同工商、公安、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整顿规范煤炭市场,坚决取 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 市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销和用煤单位煤质的监督抽查,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 位,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处罚。 鹿泉市、新乐市、藁城市、晋州市、辛集市、井陉县、栾城县、正定县、平山县和 矿区政府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每月5日前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炭的采供 情况上报市发改委、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环保局,禁止在县(市)建成区内燃烧煤泥。 对用煤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者要从严处理。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和裕华区政府负责辖区二环内“城中村”全部改 烧清洁燃料或优质低硫煤炭工作,并逐级落实到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建成区内 所有燃煤饮食炉灶改烧清洁燃料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取缔市区内所有露天烧烤及占道经营煤灶。 市环保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推广天然气,发展集中供热,拆除燃煤锅炉 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天然气推广使用工作。在2004年5月底前,出台推 广使用天然气的优惠政策,并制定出天然气年度推广利用详细规划;依据天然气管道的 布局,安排沿线东兴搪瓷厂、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等单位在2004年11月底完成改 烧天然气工作,年底前启动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改烧天然气工作,华宸怡园、众美 国际城、阳光园等新建小区使用天然气,年内天然气使用量达到0. 7亿立方米以上。 市发改委在2004年5月底前出台加快集中供热发展政策,并制定出二环路内未 集中供热区域的详细供热填补规划,确保2004年新增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督 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其生产用燃煤蒸汽锅炉改烧清洁燃料。二环路内不再新上燃煤锅炉。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督促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 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在2004年9月底前,强制拆除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企事业 单位的250台以上燃煤锅炉;会同市民政局做好驻军单位自备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 鹿泉市、新乐市、藁城市、晋州市、辛集市、井陉县、栾城县、正定县、平山县和 矿区政府对县(市)建成区,石太、石黄、京深高速公路两侧,107、307、30 8国道和石闫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1吨以下冒黑烟立式燃煤锅炉一律予以拆除。 市环保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重点企业烟气治理 市发改委加强督导,确保2004年8月底前完成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一、 二、三厂4台75吨和2台130吨循环流化床锅炉,高新区热电煤气公司4台75吨 循环流化床锅炉,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3台80吨和1台160吨循环流化床锅炉, 石家庄时光供热有限公司2台160吨和3台40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脱硫工作,各热 电厂和供热公司在10月底前完成其它燃煤锅炉尾部脱硫方案,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 司在10月底前完成烧结机烟气脱硫方案,石家庄热电厂在5月底前拆除西厂区3号烟 囟,华曙制药厂、石家庄市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三十二宿舍、金马小区供热 站、石家庄华营联合葡萄糖厂等单位按期完成所属20吨以上(含20吨)燃煤锅炉高 效脱硫设施改造。 2004年8月底前,鹿泉市政府完成东方热电有限公司1台35吨燃煤锅炉、藁 城市政府完成天意热电厂1台75吨燃煤锅炉、栾城县政府完成宏源热电厂3台35吨 燃煤锅炉、矿区政府完成恒兴电厂1台20吨燃煤锅炉的高效脱硫除尘改造任务。 市发改委负责督导石家庄热电厂等17家单位20吨以上(含20吨)燃煤锅炉 (见附件1)在2004年7月底前完成二氧化硫和烟尘自动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市环 保局负责组建专门机构,做好自动监控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市环保局做好监督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罚。 (四)扬尘污染治理 市发改委督导石家庄热电厂10月底前完成灰场治理工程,督促石家庄钢铁有限责 任公司完成烧结料场防尘工程。 市环保局加强监督检查,对18家单位(见附件2)的煤场、灰场要求其必须采取 围挡、遮盖、洒水或喷覆盖剂等防尘措施,对不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的,依法从严处罚。 市建设局负责,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规划局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的规范化管理。 督导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加快进度,缩短工期,减少扬尘污染。全市各类工地必须严格 按照《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 规定》和《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具体管理措施》的要求,控制扬尘 污染,对未按规定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 从严处罚。 市公安局负责,市城管局配合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砂等散料运输车辆要求其 必须全部采用封闭式货车,未采用封闭运输的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运 输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二环路范围内行驶,未采用封闭改装的货车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市城管局年内新增机械化清扫车20部,确保二环以内所有主干道路实行机械化清 扫。清扫时必须喷水压尘,每天洒水两次,春、夏、秋三季主要干道每周要用水冲刷两 次,出现沙尘或下雨后要及时组织冲刷和清扫。落实各沿街单位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市园林局年内新增洒水车5部,保持绿化清洁。根据市政府年度绿化计划,负责督 导二环内非硬化路面的所有街道绿化工作,对非绿化季节暂时不能绿化、硬化的裸露地 面使用绿色覆盖网遮盖,绿地和树坑内的土壤表面必须低于缘石或便道10厘米以上, 或采取抬高树池等适宜的方法进行处理。 各区政府负责各自建成区内废品回收、石灰加工场点取缔工作。 市环保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市政府法制办7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调研工作,年 内出台《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市编办7月底前完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机构编制的落实工作,市财政局按 照规定和要求划拨专项经费,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组建机构并开展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配合,年内 建成3座天然气加气站。市交通局启动出租车改烧天然气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新增公交 车辆选用单一天然气燃料,市建设局负责落实天然气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对没有列入环保达标名录的车型,严禁 销售并不予办理登记注册行驶手续。禁止外地化油器车转籍到我市。 市公安局加强对农用机动车和非市区牌号摩托车的管理,严禁其在二环路以内行驶。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开展尾气抽检工作。交警负责引导机动车到指定停车场地, 环保人员负责检测。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要求,市公安局 暂扣行车证并处罚。经复检合格的,发还行车证。限期治理后经复检仍未合格的,不予 办理年检手续。 市环保局依法到机动车产权单位进行尾气抽检。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并制定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的 强制报废政策。 (六)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各大气监测 点周围6平方公里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 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 稻壳、蔗渣等);燃料中污染物硫含量大于0. 3% 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30 毫克/ 每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 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硫含量大于0. 5% 、 灰分含量大于0. 01% 的轻柴油和煤油。市环保局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做好监督检 查。 市发改委合理安排供热计划,首先解决市内7个监测点位周围6平方公里内的供热 问题,确保年内长安区重点区域新增供热面积44万平方米、新华区重点区域新增供热 面积23万平方米、桥西区重点区域新增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桥东区重点区域新增 供热面积33万平方米。 市发改委优先考虑西北水源监测点发展集中供热或建立区域供热站。在没有集中供 热前,区域内的所有燃煤炉、窑、灶全部改烧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或 燃用含硫份不超过0. 6% 的优质煤,所有生产锅炉改烧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电等 清洁能源。 市环保局在10月15日前,对重点区域内42家单位(见附件3)的饮食炉灶, 强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已安装的单位,心须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对未按期 安装的或闲置不用的,依法从严处罚。 (七)西北建材区粉尘污染治理 1. 水泥企业污染治理。落实“远看无烟、进厂无尘、清洁生产、花园工厂”的建 材工业粉尘治理目标。 鹿泉市政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建设,厂区周围建设环厂5米宽绿化带,1 0月底前完成5家以上水泥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在“引导、提倡、自愿”原则下, 在水泥生产企业开展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平山县和灵寿县政府在完成各水泥生产企业高效除尘器改造、保证稳定达标基础上, 抓好厂区物料存放的棚化和仓化、厂区及周边的绿化和厂容厂貌建设,10月底初步建 成“花园式工厂”。 井陉县政府督导未使用高效除尘设施的红旗、南石门、岩峰、上安、亚雄等水泥生 产企业加快落实速度,确保高效除尘设施安装到位,6月底投入使用并通过监测与验收, 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生产。 矿区政府在2004年5月底前,对未使用高效除尘设施的水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 7月底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停产治理。 2?石灰(钙镁)生产企业污染治理。井陉县政府5月底前,制定出石灰(钙镁) 生产企业综合治理方案,确定治理企业名单,下达治理任务。企业要达到粉尘排放达标、 生产场点美化、物料存放棚化和仓化、厂区道路硬化、物料装卸封闭等标准,达标一个, 验收一个,开工一个。8月底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一律关闭。 (八)市区周边污染治理 藁城市、正定县政府对板材生产企业集中区进行综合整治,采取厂区道路硬化、厂 区周边绿化、生产车间密闭等措施,烟(粉)尘有组织排放源和厂界浓度要达到国家有 关环境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成一个“统一规 划、统一治理、统一供热”稳定达标排放的板材生产示范区。 长安区政府按照《关于西兆通玛钢工业区环境管理的规定》,规范企业生产,采取 高炉改电炉、设备全封闭等措施,6月底完成对玛钢工业区内的腾飞玛钢有限公司和东 环、东方、双环、冀中、万方、二环、天力、恒兴铸造厂以及利民、光明、飞亚、云飞 管件厂等企业的综合治理,年底前建成以经营和深加工为主的玛钢工贸小区,实现稳定 达标排放。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 高邑县政府对境内陶瓷生产企业,采取天然气或工艺改造等措施,8月底前实现陶 瓷生产行业烟尘达标排放,超标企业一律取缔。 藁城市、新乐市、正定县、无极县、栾城县、赵县、元氏县等县(市)政府,要进 一步规范畜禽粪便加工企业,按要求完成畜禽粪便发酵厂建设。市畜牧局、市环保局要 加强督导,严防鸡粪烘干场(点)反弹。 环保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农业、畜牧等部门配合,确保今年夏、 秋两季秸秆“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四、保证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治理指挥部,市长臧胜业为指挥长,市委 副书记张振江、副市长蒋洪江为常务副指挥长,市委副秘书长尚建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凌青利、市环保局局长李明国为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 建设局、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畜 牧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 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李明国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日 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 各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大气污染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 常办事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全力抓,责任部门要具体抓。各部门要密 切配合,联合执法,共同做好工作。 (二)技术保障。制定《石家庄市空气质量预警调控应急方案》,成立空气质量预 警调控中心,充分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成果,针对不同空气质量预警类型,采取相应应急 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空气综合污染指数。 成立空气污染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分期分批在重点企业污染源安装烟尘和 二氧化硫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控制偷排偷放行为。副市长蒋洪江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 府副秘书长凌青利、市环保局局长李明国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组成。 (三)宣传报道。各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或专题,大力宣传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政 策和措施,宣传有关环保法律和法规,跟踪报道各项污染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各有 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完成任务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加大 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犯罪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促 进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四)监督检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对各 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督导。对优质低 硫煤炭推广和燃煤锅炉拆除工作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公布。建立环境案件移交制度, 落实归口办案。严格考核制度,把各有关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年终考核与落实市 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相结合,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懈怠、拖沓致 使任务完不成的,不但要取消该单位及法人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而且要追究单位主要 负责人的行政领导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监察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1、限期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自动监控装置单位名单(略) 2、扬尘污染限期治理单位名单(略) 3、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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