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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2003]85号颁布时间:2003-07-25

     2003年7月25日 石政[2003]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根据《河北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 及与该两机构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外国政府提供 的优惠贷款以及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计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 国政府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的转贷管理 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 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 省财政厅转贷给市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再转贷给县(市)、区人民政 府或市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代表,承担贷款的管理与 还贷责任,市主管部门承担市本级贷款的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其贷款主要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国家开发银行,再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本市有关项目单位;但属 于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主要是农、林类项目),其转贷管理按公益性项目进 行。 (三)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转贷给国有商 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贷给有关具体项目单 位。 第六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不同的还款责任,分为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 任的项目,其贷款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转贷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经 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 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政府主权外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主 权外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贷款项目借、用、还过程中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当地人民政府的贷款项目,当地财政部门作为当 地人民政府的债仅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要全面负责本地贷款的统一管理、项 目指导、协调及监督,实施对贷款项目资金、财务、债务有关的管理工作。 由财政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掌握项目 的资金和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及项目单位的资金监控,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偿还债务。 由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参 与其贷款申请的审查及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其实施必要的贷款债务监督与统 计,但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第九条 由省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市人民政府的每个贷款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性质 和需要设立临时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 具体执行工作。项目办一般应设立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办在业务上接受计划 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通过市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联合项目,县(市)、 区有关部门要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临时项目办,统一负责本单 位内部的协调管理以及必需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协调与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由转贷银行转贷的贷款项目,本市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和转 贷银行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执行机构。 第三章 贷款项目规划的制订和申报 第十二条 本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 财政部门研究制订。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县(市)、区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 重点,向市计划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与 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包括简明项目建议书。 (二)市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贷款申请 和项目初始文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研究制订出全市利用世行贷款及 亚行贷款的规划方案,经与市主管部门磋商后,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计划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贷款规划,联合或分别向省 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贷款申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县(市)、区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战略和优先重 点,向市计划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市计划部门与市 财政部门共同磋商后制订年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方案。 (二)确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划部门完成立 项审批。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及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综 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能力基础上,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 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或分别向省计划 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本市独立项目的贷款申请,应由市计划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分别 或联合上报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涉及县(市)、区 的贷款申请,如果贷款债务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承担,则需经项目所涉及县(市)、 区财政与计划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计划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关 于其项目列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的通知后,方可正式进行与利用贷款有 关的后续工作,并按照国家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对未经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对外联系 交往中一律不得做出承诺。 第四章 贷款项目前期准备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应符合国内有关程序,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应完成 国内有关各项报批工作;项目单位应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的帮助下,制 订出与贷款项目实施有关的各项行动计划。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由项目单位负责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对 直接转贷给当地政府的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项目设计和实施 方案中的非技术性问题,尤其是经济、财务、计划、配套资金落实及贷款使用和偿还方 案等方面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进行审查,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各级计划部门要参与重大项目的有关对外磋商(包括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调查评 估)活动,做好项目规模、建设内容等问题的把关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充分落实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提出具体的资金来源和安排计划,并提供有效的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八条 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各级财政部门基本确定贷款转贷条件。项目单位 在准备项目时,其经济与财务的预测要按照财政部门同意的转贷条件进行。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直接转贷给本市人民政府项目相关协定的谈判、签 署和生效所需的有关文件。 第五章 贷款项目执行监督与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省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本市及通过政府担保的贷款项 目的执行进行监控与政策指导。 项目执行中涉及对外贷款协定内容修改的任何事项,均由市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部 门,通过国务院财政部门正式对外提出与协商,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均无权对外正式提 出或承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贷款项目的具体执行。项目执行中的有关活动,包括贷 款项目的招标采购,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内容的具体实施等,要 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及相关贷款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项目单位要通过同 级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进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提交上级财政部门以及相应的国际金 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机构。 第二十二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与相关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范 围与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 本市所有贷款项目的年度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和转 贷方银行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通报审计中发生的 较大问题,并将最终提交的审计报告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当地政府及通过当地 政府担保的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执行的各项主要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 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编写项目竣工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直接转贷给当地政府及通过当地政府担保的贷款项目的评价与 总结。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制订出项目未来的运营计划,并根据该 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直接转贷给当地政府及通过当地政府担保的贷款项目运营计划 的制订工作,加强对项目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要就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已完成项目实施、办理整个项目竣工决算手续的项目单位,执行所属行业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成的项目,在有利于项目效益的 发挥和投资回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但必须符 合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并得到国家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对于在建项目或贷款债务尚未偿还完毕的已完工项目,在进行上述经营权或所有权 调整前,应征得贷款转贷及担保部门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机构的同意,并与 贷款转贷及担保部门就有关剩余债务的偿还安排达成协议。 第六章 贷款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签约后,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 记。有关贷款的结售汇及具体外债登记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遵守出具的担保协议和与市财政部门 签订的转贷协议,提前做好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保证到期债 务按时足额偿还。 第三十条 通过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当地政府并由当地财政负责统还的贷款债务支 出,要统一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各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各级政府的还 贷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并管理;项目单位的还贷准备金要在财政部门监管下,专 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贷款债务拖欠处罚制度。对各县(市)、区 拖欠市财政部门转贷和出具担保的贷款债务,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与县(市)、区财政 进行转移支付结算时,予以相应扣减。对市直有关部门拖欠市财政部门转贷和出具过担 保的贷款债务,市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从其专款或事业费中抵扣,或采取 其它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在还清欠款前,市财政部门应暂停该县(市)、区或市行业部 门项目的准备工作,并对所有拖欠债务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地区和项目单位的债信审查,实行债 信等级评审和监督制度,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和国际通用的标准,设立相应的债 务控制警戒线,以防止债务偿还出现困难。 各转贷银行应协助当地财政部门建立地区债务监控体系,积极提供本地区的贷款转 贷情况,配合做好债务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为降低风险需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应报有关部门和通过市财 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和控制 系统,禁止以风险管理为名进行投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现行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有关的各项规定及办法 在本办法颁布后仍继续有效,但其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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