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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种粮大户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农机管发[2004]27号
颁布时间:2004-06-09
2004年6月9日 冀农机管发[2004]27号 各市农业(农机)局,有关县(市)农机(农业)局: 《河北省种粮大户农机购置补贴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农业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种粮大户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04]3号《关于做好全国1000个种粮大户农 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通过深入部分市、县与农机部门负责同志和一些种 粮大户进行座谈,结合以往农机项目实施情况,制定了我省种粮大户农机购置补贴奖励 实施方案。 一、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04]3号文件,对农业部确定的我 省43个种粮大户购置农机具进行补贴(名单见附件1)。 (二)原则 1、奖励以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形式兑现。对种粮大户在2004年新购的农机 具补贴,补贴机型为用于粮食安全生产的动力机械与作业机械。 2、每户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当年不购农机具或购机款低于5000元者 不补贴。 二、补贴奖励办法 本着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报帐制。各种粮大户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要 到县农机管理部门的指定农机销售单位选择购买农机具,凭购机发票到当地县级农机管 理部门领取奖励补贴。具体操作办法: (一)机型由种粮大户自主选择、自主购买。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所属 种粮大户购置农机具补贴数额,可征求其购买意向,帮助种粮大户选择机型。 (二)种粮大户购买机具后,到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建档(见附件2), 档案一式四份,省、市、县、户各一份。 (三)以市为单位统一上报,县(市)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 核实同意,上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按照农业部核定的奖励补贴数额,经核准,直接将 补贴款拨到种粮大户所在的县(市)农机管理部门。 (四)种粮大户凭2004年有效购机发票和档案到县(市)农机管理部门领取奖 励补贴(时间不超过10月底,具体时间由各市定)。 三、管理办法 (一)购置农机具补贴实行“乡签合同,县立档案,市建信息库”的办法。县农机 管理部门建立“机具档案”,详细记载机具编号、购机时间、价格、补贴金额、购机人 身份证号等情况,报市农机部门备案。市农机部门建立“机具信息库”,并对国补资金 购置的机具进行定期检查,查处倒卖机具现象。 (二)补贴机具3年内作业收费价格按当地农机和物价部门制定的作业收费标准 (标准低于市场收费价格)。 (三)项目资金使用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实行农机具补 贴过程中资金审计,保证用足用好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成立以局长为组长、主管局长 为副组长的专门机构,尽快组织实施种粮大户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工作,确保奖励补贴 及时、全额落实到购机种粮大户。 (二)要做好补贴机具的管理和服务,重点做好享受补贴机具的登记管理、作业组 织、技术培训与指导、维修保养等后续管理和服务,确保补贴机具在农业生产,特别是 粮食生产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把43个种粮大户作为我省农机化信息联系点,加强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动 态情况。对其种粮与农机同步发展并取得良好效益的大户,及时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营造气氛,扩大影响,增强示范引导效果,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为恢复和发展 粮食生产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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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式样和优先补贴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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