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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改变小工业用盐作价办法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4]第68号
颁布时间:2004-09-06
2004年9月6日 冀价工字[2004]第6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盐务局、供销社: 鉴于目前我省小工业用盐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急剧变化,供小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 从小工业用盐的消费对象和今后的价格管理考虑,决定改变现行小工业用盐作价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小工业用盐作价办法,由中准价格改为顺加作价,即进价加综合差率和 实际运杂费用,其中省、市县(合并为一个差率)综合差率分别为13%和15%。具体 计算公式为: 省级批发价= 实际进货价×(1+13%)+ 实际运杂费; 市县供应价= 实际进货价×(1+15%)+ 实际运杂费。 二、出场(厂)交货点为发运车站、港口的车、船上。 三、小工业盐出厂价格暂时不做调整,各有关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我局规定的出 厂价格,不得擅自调整,各级价格监管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管。 四、省盐业公司对工业盐的生产和运销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业盐服务费 标准仍按我局2001年冀价工字第5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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