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局)《关于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通知》的通知
冀统核字[2003]86号
颁布时间:2003-10-30
2003年10月30日 冀统核字[2003]86号 各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各市中 心支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管理局、省银监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通知》 (国统字[2002]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将于2003年开始逐步实施,这是一项 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共同的目标和任 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以必要的支持。加强对新体系的宣 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相关的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基础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 提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资料,以及有关的行政记录,保证 全面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002)的通知
上一篇: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