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宜收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的批复的通知
冀财综[2004]13号
颁布时间:2004-02-12
2004年2月12日 冀财综[2004]13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不宜收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的批复》(财综[2003]5 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财综[2003]5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情况,一 律不予提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附件:
财政部关于不宜收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的批复
上一篇: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