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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银石发[2003]70号
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银石发[2003]70号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 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合理划分财政部门、贷款 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的责权利,进一步明确不良贷款和担保基金代偿的考核机制,严格 控制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防范风险,提高担保基金使用效益。各市制 定的管理办法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 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 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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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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