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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邯财综[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邯财综[2003]2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财综[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于7月21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处。 二、从2003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对下 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制度,按季统计有关收费优 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各县(市、区)的下岗失业人数、下岗再就业人数、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对从事个体经营失业人员免收费 情况(包括人员及金额)等资料。各县(市、区)及有关市直部门要按季编制、汇总本 级《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下一 季度第一个月的前3日内, 将《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 表》及其书面说明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附件: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人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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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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