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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办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外经贸外经字[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冀外经贸外经字[2003]30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省属各外经企业: 为支持我省外经事业的健康发展,省外经贸厅、中行河北省分行决定向全省外经企 业提供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服务。同时制定了《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贷款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备金贷款办法对解决外经企业因缴纳备用金所带来的资金周转困 难,以及应对非典疫情给我省外派出国劳务带来的不利影响,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部 门、各企业要认真执行这个办法。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我厅外经处。 二、备用金贷款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执行,适当下浮。有关贷款的具体操作要求,中行河北省分行已通知各市支行,请 有意贷款的企业速与当地中行分支机构联系。 三、咨询有关备用金贷款事宜,请与省外经贸厅外经处、中行河北省分行风险管理处联 系。 联系人:外经处,戎丹,联系电话:0311-7089689。 风险管理处,董林,联系电话:0311-703824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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