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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字[1998]第43号
颁布时间:1998-07-20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冀财税字[1998]第43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 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财商字[1998]302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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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审计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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