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律市分公司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改善农村人民生活十件实事扩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通知
津乡企[1996]13号
颁布时间:1996-03-21
1996年3月21日 津乡企[1996]13号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及五县乡镇企业经委(局)、税务 局、人民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稳定职工队伍,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天津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曾于一 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三年先后三次下发文件,明确了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 范围、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几年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截止 95年底投保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37%,为稳定社会,服务群众做出了贡献。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民生活十项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范围的 要求。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乡镇企业都应重视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 和领导,积极组织本单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年内投保人数力争达到占在职职 工人数的50%以上。在领取标准和交费方式上,可根据企业职工的职务、技术、 工种、年龄及对企业、社会贡献大小,执行不同的养老金领取标准,交纳保险费 可采取一次性交费或分期交费方式,以此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使企业自 身得到发展和壮大。 二、为扩大养老保险范围,提高社会保障程度,人保公司在原有险种基础上 将推出养老金还本保险及附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企业负责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 保险等新业务,以不断丰富社会保障内容和扩大承保比重。 三、投保企业交纳的养老金保险费列支标准,原则上继续执行津乡企(19 87)208号文件规定,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不同,可按投保人数计税劳动 报酬(成本工资)的15%一20%提取,进入成本。对在原投保养老金基础上 附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其保险费列支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 22%。 四、各级乡镇企业经委(局)应抓紧对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动员检查 与落实。及时掌握进度,抓出实效、各级财税部门要监督检查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和使用,各级人保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推出适合广大农村 人民需要的保险品种,积极主动地承办好这项工作。
上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区、县有线电视自收费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