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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国税计[1996]49号
颁布时间:1996-08-13
1996年8月13日 津国税计[1996]49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安排的意见)》 (津政办发[1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开展自查 整改工作,自查整改时间为文到之日起至11月3日。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于11 月3日前将《天津市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表一)》(按文件 所属表式复印填制,报市局两份)及自查整改总结报告,一并报市局会计处。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安 排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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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一九九五年度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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