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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二[1997]6号
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财企二[1997]6号 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财税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审计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商字[1997]5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会计报表质量,商品流通企 业年度会计报表要逐步向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过渡。鉴于我市商品流通企业的实 际情况,这项工作继续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开的办法,1997年年度会计报表 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商品流通企业的范围是: 1.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并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 2.已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等改制办法和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企 业; 3.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国有商品流通企业; 4.上年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会计报表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认真做好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 1.各商品流通企业总公司(局)要积极组织所属企业做好年度会计报表审 计工作,并要按规定的审计范围确定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具体名单,于每年 12月底以前报送市财政局企业二处备案。 2.凡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须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其签 约后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的复印件报同级财税部门备案。 3.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各级财税部门应建立复查 制度,复查比例不得低于10%。复查结果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一 致的,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调整后的年度会计 报表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同级财税部门备案。对未列入审计范围的,其年度会计 报表仍按原规定渠道报送,并由各主管财税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复。 三、要加强对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企业总公司 (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 强领导,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做好服务,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全面实 行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奠定基础。 附件: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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