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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一[1995]4号
颁布时间:1995-04-28
1995年4月28日 财企一[1995]4号 各有关企业主管局(公司)、财税管理一、二处,塘、汉沽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缓解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矛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流动资本 补充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 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 就我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拨补流动资本办法。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工业企 业(包括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原国有工 业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 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流动资本的拨付办法是:由企业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40日 内),填报《拨补流动资本申请表》,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有关 财税部门。经有关财税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税部门汇总编报《拨补流动资本汇 总表》,在季度终了后25日内(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 局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应拨补流动资数额的80%(拨补数额不足一万 元的,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拨补)直接拨补给企业,年终统一清算。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补的流动资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 独反映;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原国有工 业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补的流动资本,年终全部转增国家资本。 二、建立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制度。根据“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要求, 企业应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补充 流动资本的数额必须大于财政拨补的流动资本。企业用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后, 再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并单独反映。 三、为了确保企业流动资本的不断增长,有关财税部门要对企业补充流动资 本的情况,按季、按年进行考核。企业要严格按照“两则”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如实核算成本、分摊费用,真实计算盈亏,特别是要防止发生新的潜亏挂帐。年 终,财税部门对此要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财政部门不再拨补流 动资本,并相应收回已拨补的流动资本。 四、企业应合理运用《企业财务通则》赋予企业的理财自主权,统筹安排使 用各项资金,优先满足企业财务经营资金的需要。企业自有流动资本必须用于生 产经营周转,不得将国家拨补流动资本擅自用于项目投资。 五、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拨补流动资本申请表》(略) 2、《拨补流动资本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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