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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1997]151号
颁布时间:1997-11-24
1997年11月24日 财预[1997]151号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及五县财政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乡镇企业(经委)局,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国库各支 库: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 知》(计价格[1994]400号)和市政府《转发市计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 促进我市乡镇企业第二次创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7]2 9号),为充分发挥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规范乡镇企业管理 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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