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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改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事[1996]8号
颁布时间:1996-01-19
1996年1月19日 财事[1996]8号 各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制约公费医疗支出的过快增长,经市政府同意, 从1996年1月起,改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市财政局拨款的市级享受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有关文件和规定核定 的职工人数,确定公费医疗经费人均支出标准,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直接拨给 各享受单位。实行单位管理,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 二、中央驻津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仍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管理。对中央驻 津全额预算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市财政局按中央预算拨款的人均标准计算、将 低于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人均预算标准的差额部分,拨给市公费医疗办公 室,由办公室对中央单位核拨经费,补齐差额。中央驻津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 支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89)卫计字第138号文件规定, 不享受国家公费医疗经费补助。 三、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召收的普通 本专科在校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享受公费医疗, 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人数和标准将经费纳入有关单位预算,拨给单位。 四、各享受单位要按照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同时,各单位凡有预算外收入的,一定要 统筹安排公费医疗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切实保证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五、会计科目的核算。各主管局(一级预算核算单位)收到公费医疗经费, 按总预算会计科目规定,列“拨入经费”科目,下设“公费医疗”明细科目,对 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列"拨出经费"科目,下设"公费医疗"明细会计科目。 各经费使用单位收到上级拨来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单位预算会计科目规定, 列"拨入经费"科目,下设"公费医疗"明细科目,使用时列"经费支出"科目,目级科 目列"职工福利费",下设"公费医疗"节级科目。 年终经费支出决算,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公费医疗经 费支出明细表"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基本数字表",各系统主管局汇总后,统一报 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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