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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财务会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社[1997]1号
颁布时间:1996-12-28
1996年12月28日 财社[1997]1号 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我市将于1997年1月1 日起,实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者保险,现就有关帐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算会计核算方法的单位 1、按规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时 付:事业支出(离休退休人员经费-养老保险基金) 付:事业支出(工资-养老保险基金) 收:暂存款-养老保险基金 2、提取的基金交社会保险公司时 付:暂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 付:银行存款 3、社会保险公司拨入养老金时 收:暂存款一养老金 收:银行存款 4、单位发放养老金时 付:暂存款一养老金 付:银行存款 二、采用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单位 1、按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一养老保险基金 借:工资一养老保险基金 贷:其他应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 2、提取的基金交社会保险公司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 贷:银行存款 3、社会保险公司拨入养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4、单位发放养老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贷:现金 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后, 再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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