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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
财外经[1994]19号
颁布时间:1994-08-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 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8月5日 财外经[1994]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 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再明确以下 几个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1、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应积极争取境外资助培训费用,在未获得资助 的情况下,对于出国(境)培训团组在九十天以内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按本通知 的标准掌握。培训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零用费及公杂费按市财政局财外经( 1993)32号通知的标准掌握。 2、出国(境)实习培训在三个月以上的为长期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其境外 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谈判签订合同时,必须写明培训费应包括 的内容(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项目及金额),费用不得超过本 通知规定的标准。如因特殊情况而增加培训费的,属外专局批准资助的项目,须 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本市出国培训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4、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应于回国后十五日内到财务部门、出国培训 归口管理部门和供汇部门办理核销报帐手续。报销时应出具一份培训费使用情况 的报告,报销凭单据并列出明细,实报实销。 5、出国(境)培训费应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使用,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出 国培训团组不得变相包干或私分培训费用,如有违反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承办 单位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附:外专发[1994]162号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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