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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社联[1996]2号
颁布时间:1996-05-01
1996年5月1日 财社联[1996]2号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各区县残疾人劳服所: 根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 联合会联合签发的《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在依法收缴和 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以下简称“保障金”),统一标准、严明制度、规范 操作,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 第一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政府[1995]第45号令,执 行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以年度为收缴期。每年5月份开始收缴上年度 保障金。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保障金”的收缴标准,以每年天津市统 计局公布的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收缴标准。 天津市统计局公布的1995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01元。199 5年度从7月至12月收缴半年的“保障金”。1995年度“保障金”收缴的 标准为3250元。 第三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开立“保障金”银行专户。“保障金”银 行专户只能用于收取存入和上缴划拨“保障金”。单位其他财务资金和款项的收 支,不得使用“保障金”银行专户。 第四条各街、乡、镇负责收取的“保障金”款项,应及时交到各区、县残疾 人劳动服务所。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应及时将收缴“保障金”存入银行专 户;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收缴的全部“保障金”,上缴市残疾人劳动服务 中心。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于每年8月10日、11月10日、12月20日 分三次将收缴的"保障金"缴入市财政局预算处专户,同时向市财政局社保处报送 财务报表。 第五条“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和收据存根,由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 责与实际收款单核对并审核查验后留存备查。填写错误的票据要一式三联齐全, 并注明"作废"标记,要求所有票据不得有空号和缺页。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专、兼职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管理"保障金"的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会计法》、《预算法》和《事业行政单 位预算会计制度》等制度法规,按照明确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和规定,坚持原 则,忠于职守,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 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或上级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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