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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接待费用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意见(试行)
津监察发[1996]2号
颁布时间:1996-06-21
1996年6月21日 津监察发[199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有 关规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促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 府要求,现对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接待费用加强财 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公务接待 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津党办发[1994]23号《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市 内公务活动中食宿接待标准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和接待标准,不准举办或接受 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安排娱乐活动。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活动的报告审批制度,明确部门或专人负责。 凡需要进行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事先履行报告审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 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接待费用支出和报销的管理,严格把关。将有关 审批手续连同报销单据一并下帐备查。凡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违反规定、超出标准 实施接待的,一律不予支付或者报销接待费用,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处 理意见。对于单位领导利用职权强迫财务人员支付或报销不合理费用的,财务人 员有权向上级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情况,同时,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 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严禁把超越国家财务开支规定的费用在 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四、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要把公务接 待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每年审计的主要内容,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必 要时,可组织力量进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问题 严重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与 财务、审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六、凡违反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于领导把关不严 或财务、审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 主管领导和财务、审计人员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干扰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甚 至搞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理。 七、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加强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并带 头廉洁自律,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研 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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