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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古浪县裴家营等六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等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二[2003]44号
颁布时间:2003-07-02
2003年7月2日 甘地税二[2003]44号 古浪县人民政府: 你县《古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设立的建制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 (古政发[2003]6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新建的裴家营、海子滩、泗水、黄羊川、定宁、黑松驿等六个镇城 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暂按每平方米年0.20元降低30%的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 年税额0.14元。 二、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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