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3]36号
颁布时间:2003-07-07
2003年7月7日 甘地税三[2003]3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接收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入帐价值确认的捐赠收入在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 纳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报省地税局审核后,可在不超过5年 的期限内记入各年的应税所得。 二、关于养老保险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当年为职工实际上缴的养老保险金,按本企业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一 定比例计算扣除。2003年的扣除比例为23%以内,从2004年起在20%的 比例范围内计算扣除。对个别地区经劳动部门核准超过上述比例以及补缴以前年度的 养老保险金,须报经省地税务局审批。 三、关于住房补贴和通讯费税前的扣除标准,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古浪县裴家营等六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等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