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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征[2001]8号
颁布时间:2001-04-05
2001年4月5日 甘地税征[2001]8号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国际货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15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 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省原印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 票”,还未用完的实际,为不造成浪费,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的方式继续使用。 待现有发票用完再复印时,按四联统一印制。加印一联的计划印制工作由兰州市地方 税务局办理。 "货代发票"购付汇联的使用按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货代发票》是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和市场的重要手段,兰州市地方 税务局要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外经贸厅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的通知(甘地税征[1998]021号)要求,对有关税务机关发售发票的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的做法应立即纠正。今后,货代企业到税务机关领购 《货代发票》,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开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 业批准通知单》方可给予发售。 三、有关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代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企业正确使 用发票。对发现使用异地发票的要坚决收缴,并补收税款。各国际货代企业要自觉接 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 购付汇联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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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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