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1]15号
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甘地税一[2001]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执行。 一、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 程序依照(甘地税[1997]46号)文件精神报批。非营利性科研性机构的认定 标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及抵扣一律上报省地 方税务局审批。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非关联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经 费资助支出,须提供以下资料,报所在地地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资 助支出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2、科研机构的收款资金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2)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