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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1]14号
颁布时间:2001-04-02
2001年4月2日 甘地税一[2001]1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同时,对(甘财税发[1998]第93号)文件中有关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 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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