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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甘国税明电[2003]16号
颁布时间:2003-04-30
2003年4月30日 甘国税明电[2003]16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 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精神,现就防治非典型性期间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期限。2003年5月份、6月份的报税期可向后顺 延到当月20日。在5月份的延长期内,防伪税控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仍执行先报税后开票的规定。5月份在受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 时,将6月份的报税期调整为6月20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 仍不能按期报税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 二、关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2003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专用发 票,可顺延到5月明日前到税务机关认证;200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的专用发票,可顺延到6月20日前到税务机关认证。 三、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数据采集和上传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上传以及稽核系统发票清分、比对、统计和 结果传递等项工作,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见国 税发[2000]208号文)规定期限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三)地市、县区税务机关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5月份、6月份比对结果数据的 工作将分别在6月份、7月份进行。为避免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 表》时发生错误,应按以下步骤操作: 步骤1、登录稽核系统。 步骤2、更改WINDOWS操作系统日期,将当前日期更改为上月月底日期(若当前日 期为6月,改为5月31日;若当前日期为7月,改为6月30日)。 步骤3、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 步骤4、将WINDOWS操作系统日期改回当前日期。 四、关于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工作 (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从稽核系统提取稽核比对结果时间,可以在《协查信息 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10号)规定时间的基础上顺延十 天。 (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统计报表的时间,可以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 运行间题解答之一》(国税函[2001]1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 补发盟省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有关文件的通知》(稽便函[2001]49号)规定 时间的基础上顺延十天。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稳查局关于变更〈协查动态分析报告〉报送时间的通 告》(稽便函[2003]24号)要求,二季度协查动态分桥报告上报时间改为7 月31日前。 (四)根据当前特殊情况,各地稽查局在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同时仍应积极做 好受托协查发票的协查和按期回复工作。如果确因受此影响不能按期回复的,应报经 本级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向受托方稽查局说明情况,回复期限可以向后顺延。各 级稽查局应及时将此类情况逐级上报,由省局稽查局于次月5日前汇总后,书面报告 总局稽查局。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妥善安排所辖纳税人在全部纳税期内,分期分批进行报税、 认证,以避免报税、认证场所的集中排队问题。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将有关精神迅速告知纳税人。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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