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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90号
颁布时间:2003-11-17
2003年11月17日 甘国税函发[2003]290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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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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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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