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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86号
颁布时间:2003-11-17
2003年11月17日 甘国税函发[2003]286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 1151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 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 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 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掺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 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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