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1997]005号
颁布时间:1997-01-06
1997年1月6日 甘地税[1997]00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 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 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飞机供包机 公司运营取得的包机费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1996]242 号),反映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 司提供飞机,并按航次向包机公司收取定额包机费,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 9号)第一条规定,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 单位,该公司应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 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 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各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