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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各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7]025号
颁布时间:1997-06-04
1997年6月4日 甘地税一[1997]02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2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做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的征收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5月7日 国税函[1997]24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 [1996]206号)收悉。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 度电加收0.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 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 具发票,均应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应随同价款一并 征收增值税。 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 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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