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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009号
颁布时间:1994-10-31
1994年10月31日 甘地税三[1994]00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4号《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1994年9月13日 国税发[1994]204号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 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 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 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 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 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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