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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4]006号
颁布时间:1994-11-05
1994年11月5日 甘地税一[1994]00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 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 的请示》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 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 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 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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