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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011号
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3月12日 甘地税三[1998]01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1998年2月20日 国税函[1998]11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豫地税发[1998]0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收取和交纳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 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 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 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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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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