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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080号
颁布时间:1995-09-18
1995年9月18日 甘地税三[1995]08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 财税字[19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 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 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 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 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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