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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征免地方税的批复
甘地税一[1996]051号
颁布时间:1996-12-30
1996年12月30日 甘地税一[1996]051号 酒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否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请示》[酒地地税(199 6)第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关于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规定。经营经济适用 住房的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符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地税二(1996)008号文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 房,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和减免税范围及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94)001 号文予以明确: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不能免缴企业所得税。 4、关于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政策,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作出免征一次性 契税的明确规定。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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