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6)050号
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甘地税一(1996)05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6]6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国税函[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 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 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 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 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 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井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 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 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5)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征免地方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