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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5]015号
颁布时间:1995-04-12
1995年4月12日 甘地税一[1995]0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95]财税字第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3月20日 财税字[199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 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 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 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 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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