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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技协有偿服务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5]013号
颁布时间:1995-06-01
1995年6月1日 甘地税征[1995]01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加强对职工技协有偿服务发票的管理,更好地支持技协组织开展和管理职工技 术协作公益事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职工技协有偿服务发票管理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一切营业性职工技协单位开展有偿服务时,一律启用套有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监制章的《甘肃省职工技协有偿服务统一发票》,原套有甘肃省税务局发票监制 章的《甘肃省职工技协有偿服务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二、《甘肃省职工技协有偿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服务及票”)由省地方 税务局统一印制,由省职工技协负责发售。 凡职工技协服务单位需用“服务发票”时,须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副本,到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准购证》,经审查批准取得《发票准 购证》后,可凭准购证向省职工技协购领发票。 省职工技协须按省地方税务局在《发票准购证》中核填的反票数量和起止号码发 售发票,并实行“验存根,供新票”的制度,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同 埋通知有关税务机关。 三、《甘肃省职工技协有偿服务统一发票》适用服务范围是: 1、技术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改造以及消化、引进技术等。 2、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3、提供技术资料、技术论证、技术承包及技术入股。 4、先进技术的推广交流,绝招待技的收集整理,以及技术培训。 5、科技成果转让及中介服务。 四、职工技协用票单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并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同时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另外每季终了十日内向 所辖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写出发票领、用、存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用票单位所辖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服务发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做 好有关发票管理及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以确保对技协服务单位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的顺利进行。 六、省、地、县职工技协应加强同同级税务机关的联系,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定期 或不定期的发票检查或抽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同级职工技协建立定期联席制和联检联查制, 既有利于加强发票管理,又有助手促进职工技术协作服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对此项 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予重视。 七、原技协库存采用的“服务发票”,由省职工技协登记造册,报省地方税务局 统一报缴,集中销毁。 八、由于省职工技协情况特殊,1995年对职工技协服务发票的管理暂按本通 知执行。并从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由地、州、市地 方税务局印制、发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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