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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33号
颁布时间:2007-03-0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票证中心: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9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见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32号)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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