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98号
颁布时间:1997-09-26
1997年9月26日 重地税发[1997]29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函[1997]4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 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这一情况 进行清理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 1997年9月1日 国税函发[1997]49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深 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 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 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