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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09号
颁布时间:1997-06-28
1997年6月28日 重地税发[1997]20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5日 财税字[19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经国务院批准,从199 7年开始,将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部分地区试办人民币业务。为了规范税制、统 一税政,促进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对外资金融机构经 营人民币业务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试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要将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分帐管理, 单独核算,分别计算税额。 二、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外币业务的所得,仍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所得,从被批准之日起, 一律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3%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不享受“一免两 减”的税收优惠。外资金融机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归属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 2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外资金融机构从被批准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之日起,其取得的经营人民币 业务收入,与内资金融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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