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印花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国税地字[1989]76号
颁布时间:1989-07-13
1989年7月13日 国税地字[1989]76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9)闽税政三字第533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 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 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帐簿定额贴花;凡属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 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 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 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2)
上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单位的经济合同征收印花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