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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674号
颁布时间:1993-05-07
1993年5月7日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 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 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 [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 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 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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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凭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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