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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415号
颁布时间:1991-11-01
1991年11月1日 国税函发[1991]141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 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 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 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 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 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 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 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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